4名“法輪功”分子在4月中旬的庭審中。
據越南人權捍衛者網站(vietnamhumanrightsdefenders.net)2018年5月17日報導,越南4名法輪功人員因目無法律,私自從警署將被罰沒的財物拿回家。太原省員警啟動偵察,指控這4名法輪功人員偷盜財物,越南人民法院近期判處其總共約9年監禁。
2018年4月11日上午,越南太原省人民法院判處56歲的吳陳氏(Tran Thi Ngo)42個月監禁,判處57歲的田陳氏(TRAN THI TIEN)36個月監禁,判處23歲的“阮氏賢(Nguyen Thi Hien)15個月監禁,以及判處57歲的Tran Kim Chung先生12個月監禁。
根據起訴書,當時4名被告與其它同伴正在太原市武元甲廣場練習法輪功。Trung Vuong警署的員警趕過來,指控他們擾亂公共秩序,於是命令他們停止練功,並沒收其物品。
當警官帶走他們的財物後,這群人前往Trung Vuong警署索要他們的物品。他們在警署找到了自己的財物,私自將其帶回家。
第二天,太原省員警啟動偵察,指控4人偷盜財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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